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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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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进展公告

2018-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7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共同被告。

●累计的涉案金额:589,223.36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案的诉讼公告》,披露了胡晓娟、郑菁、张丽燕、徐巍松、黄晓华(以下合称“原告”)分别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花园”)以及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2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获悉,开发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调解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浙04民终870号、(2018)浙04民终873号、(2018)浙04民终874号、(2018)浙04民终875号、(2018)浙04民终937号】。

(一)胡晓娟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作出(2017)浙048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海洋花园支付原告胡晓娟经济补偿金20532.44元。海洋花园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胡晓娟的一审诉求。经审理,嘉兴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浙04民终87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洋花园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胡晓娟经济补偿金19506元,该款项汇至胡晓娟的银行账户;

二、如海洋花园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胡晓娟有权要求其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5元,均由海洋花园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郑菁起诉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平湖法院作出(2017)浙048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开发公司支付原告郑菁经济补偿金141306.72元。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郑菁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嘉兴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浙04民终937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郑菁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郑菁赔偿金110000元,该款项汇至郑菁的银行账户;

二、如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郑菁有权要求其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5元,均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张丽燕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平湖法院作出(2017)浙048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海洋花园支付原告张丽燕经济补偿金21734.52元。海洋花园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丽燕的一审诉求。经审理,嘉兴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浙04民终873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海洋花园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丽燕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洋花园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张丽燕经济补偿金20648元,该款项汇至张丽燕的银行账户;

二、如海洋花园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张丽燕有权要求其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5元,均由海洋花园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徐巍松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平湖法院作出(2017)浙048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海洋花园支付原告徐巍松经济补偿金21792.44元。海洋花园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巍松的一审诉求。经审理,嘉兴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浙04民终875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海洋花园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巍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洋花园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徐巍松经济补偿金20702元,该款项汇至徐巍松的银行账户;

二、如海洋花园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徐巍松有权要求其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5元,均由海洋花园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黄晓华起诉海洋花园、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平湖法院作出(2017)浙048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海洋花园支付原告黄晓华经济补偿金45123.04。海洋花园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晓华的一审诉求。经审理,嘉兴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浙04民终874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海洋花园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晓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洋花园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黄晓华经济补偿金42867元,该款项汇至黄晓华的银行账户;

二、如海洋花园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黄晓华有权要求其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5元,均由海洋花园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2018)浙04民终937号】,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原告郑菁经济赔偿金11万元人民币。

因公司不再持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股权,公司、公司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海洋花园所涉诉讼留由海洋花园继续承担(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64),故其余四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公司、公司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所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