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创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7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数量142,016,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39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141,40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6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数量6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数量3,048,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无锡恩捷实施无锡恩捷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96,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17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0.0000%;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928,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073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92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宇、潘江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创新股份”)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宇律师、潘江婷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7月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由无锡恩捷实施无锡恩捷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于2018年7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6人,代表公司股份142,016,41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039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陈 宇 律师
潘江婷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