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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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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8-03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姚凤阁、董惠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高建国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负责人薪酬兑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退出房地产行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律师:岳晓峰、李小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8-03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22),共披露7起案件,有3起诉讼案件取得新进展,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1,594,009.84元。公司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上述3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告编号:2018-002),2018年5月4日披露了3起案件的上诉情况及二审开庭日期(公告编号:2018-024号)。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上述3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3起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丹东市前阳棉麻纺织厂、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涉及金额34,847,760.24元人民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黑民终365号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6号民享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111号亚麻布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布501,323.765米,其中101-50x54-63规格461,407,795米,2020-48x45-63规格39,915.97米。如不能给付应折价9,009,857.18元赔偿鑫亚公司的损失。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000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000元,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0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966.79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亚麻布成本为15,838,697.63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479,216.97元,净值7,359,480.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本案件于2018年7月23日判决,还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泰安祝阳林泰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涉案金额:14,228,014.50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黑民终363号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112号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加工完成的亚麻布260,486.22米,其中101-50×54-63规格亚麻布102,731.23米、2008-42×43-63规格亚麻布81,081.08米、2020-48×46-63规格亚麻布20,104.37米、2020-48×45-61.5原规格亚麻布56,569.54米。如不能给付应折价4,679,542.05元赔偿鑫亚公司的损失。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120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560元,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53,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310.02元,由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亚麻布成本为6,651,671.5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565,356.42元,净值3,086,315.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本案件于2018年7月24日判决,还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案件(涉及金额12,518,235.10元人民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黑民终364号二审判决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给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611,633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93,769.41元,由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亚麻布及亚麻纱成本为13,084,017.16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828,794.99元,净值6,255,222.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本案件于2018年7月23日判决,还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