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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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公告编号:临2018-55

债券代码:145001债券简称:16太证C1

债券代码:145260 债券简称:16太证C2

债券代码:145395 债券简称:17太证C1

债券代码:145483 债券简称:17太证C2

债券代码:145552 债券简称:17太证C3

债券代码:145623 债券简称:17太证C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150,937.4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尚无重大影响,鉴于诉讼尚未审结,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期累计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本金人民币150,937.42万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大诉讼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30,641.32万元,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20,296.10万元。其中,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51,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6日、9月27日,公司与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50,877,894股天夏智慧股票(证券代码:000662)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51,000万元。2018年5月25日,公司与夏建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夏建统作为保证人对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已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合同有效,判决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融资借款本金5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夏建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做出民事裁定,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二)公司诉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梁国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梁国坚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30,791.32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4日、5月11日公司与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天夏智慧股票质押给公司进行融资,提前回购部分质押股票后,仍有35,800,000股质押给公司,待偿还融资借款本金为30,791.32万元。2018年2月10日,公司与梁国坚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梁国坚作为保证人对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已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合同有效,判决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融资借款本金30,791.3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梁国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做出民事裁定,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三)公司诉被告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一凡、那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吴一凡、那福东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48,85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2日,公司与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90,909,091股胜利精密股票(证券代码:002426)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48,850万元。同日,公司与吴一凡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吴一凡作为保证人对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那福东作为吴一凡的配偶签订《配偶同意书》,承诺接受吴一凡签署的《保证合同》全部条款,同时与吴一凡共同承担对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已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经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5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合同有效,判决广西万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返还融资借款本金48,8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吴一凡、那福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做出民事裁定,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中,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尚无重大影响,此外,鉴于诉讼尚未审结,上述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20,296.10万元,基本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