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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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8-07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原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 结果及涉案金额: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557,2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2,577.5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

● 是否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否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编号为“2014-025”的公告、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编号为“2015-019”的公告、日期为2015年5月6日、编号为“2015-050”的公告和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编号为“2015-096”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和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前述六被告统称“六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

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关于上述“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被告: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袍中南路1号

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21号

被告: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石狮大道

被告: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0-23-4

被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南路66号

诉讼请求 :

(1)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六加多宝公司负担。

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起诉状记载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293,015.55万元,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二、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一、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440,557,200元。

二、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2,577.5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46,288.75元,由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负担7,346,2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