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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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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8-078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共同被申请人

●涉及诉讼、仲裁本金约为:9,23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或虽开庭审理但未作出相关裁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相关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主要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诉讼和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被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安徽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第六被告)、颜静刚(第七被告)、粱秀红(第八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6年5月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相关《还款协议》。第三、四、五、六、七、八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303万元(截止至2018年6月29日),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以人民币6,000万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逾期偿还重组债务违约金人民币484.8万元(截止至2018年6月29日),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八为标准,以人民币6,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逾期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人民币17.85万元(截止至2018年6月29日),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八为标准,以人民币2,721,666.67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专项违约金人民币600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计算的律师费;

(3)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的股权及派生权益(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苏中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第三、四、五、六、七、八被告对上述重组债务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专项违约金、律师费等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都由被告承担。

(二)许某杰申请仲裁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许某杰

被申请人:颜静刚(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粱秀红(第七被申请人)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主张:2017年12月5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同日,第二、三、四、五、六、七被申请人签署了《担保函》,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上述《贷款合同》第八章约定,在相关情形下,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等立即偿还所有欠款。为此,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仲裁。

3、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小写:¥23,000,000.00元);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逾期利息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小写:¥153333.3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3)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利息所产生的罚息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小写:¥230,000.00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3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4)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即上述第一、二、三项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5)裁决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及公告费等费用由上述七个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三)、姬某雪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贷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姬某雪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颜静刚(第三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出借人民币1亿元,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相关情形下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并有权收取违约金、利息,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关合理损失。为此,原告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0万元;支付从借款之日起到人民币930万元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年息24%的利息;

(2)判令第一被告在借款本金人民币930万元全部还清之日为止,每年支付未清偿借款本金12%的违约金;

(3)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许某杰、姬某雪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或担保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涉诉及仲裁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或虽开庭审理但未作出相关裁定,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相关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