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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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18-076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甲方”)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698,84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614,85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4,0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614,85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8月31日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8年6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向下属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公司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本着为股东负责的态度,从审慎投资和合理利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意由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实施的“年产3000万只聚合物锂电池建设项目”变更为由维科电池全资子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维科”)实施的“年产3800万只聚合物锂电芯建设项目”,并将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7,200万元变更为22,200万元。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核查意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东莞维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商业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就前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签署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2010027329200390592】,截止2018年7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年产3800万只聚合物锂电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顾峻毅、陈华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