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24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9月5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通知,获悉豫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豫联投资”)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1、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冻结股份数量:冻结豫联集团129,701,231股,冻结豫联投资30,298,769股。
冻结股份类别:豫联集团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29,701,231股;豫联投资限售流通股30,298,769股。
冻结起始日:2018年9月5日
冻结终止日:2021年9月4日
截止本公告日,豫联集团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79,829,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6%。豫联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70,298,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本次司法冻结后,豫联集团累计被冻结股份为291,392,729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6.99%,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6%;豫联投资累计被冻结股份为30,298,769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3.10%,占公司总股本的1.54%。
2、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因豫联集团与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资产”)借款合同纠纷事宜,青岛资产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股份司法冻结。根据(2018)鲁民初1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豫联集团及豫联投资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豫联集团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29,701,231股;豫联投资限售流通股30,298,769股)及孳息(指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 2018 年 9 月5 日至 2021 年 9 月 4 日止。
3、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分析及风险提示
目前豫联集团及豫联投资正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上述股份冻结事宜,争取尽快解除对本公司股份的冻结,预计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