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8-09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9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持有和代表股份903,27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20717%,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持有和代表股份903,27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2071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725,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7745%。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901,55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6297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截至2018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1,794,579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8)第0691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0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8第0691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8年10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11月14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周一)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靓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11月18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1月19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25,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774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01,55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162972%。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03,27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20717%。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00,600,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3823%;反对2,6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96144%;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20,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2.822675%;反对2,6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7.173156%;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169%。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041,794,579股股份)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4、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薄春杰
张霞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