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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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0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取了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456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许某杰就与颜静刚(被申请人一)、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六)、粱秀红(被申请人七)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9)。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456号】,本案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141,333.3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利息;

(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本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偿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0,24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168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8,008元,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52,160元。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七被申请人承担部分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之义务。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裁决尚未履行,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1、公司计划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以上裁决。

2、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承接特定债权,此次仲裁事项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担保债务清单范围内。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8起,涉及金额合计293,819.63万元。其中22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23,18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456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