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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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及产品销售框架合同的公告

2019-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0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及产品销售框架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智航新能源与锂想动力签订的合同为战略合作协议及产品销售框架性合同,具体销售内容将以双方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为准,正式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的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实际执行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2、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如能按照合同预期执行,将显著提升智航新能源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其与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想动力”)于2019年1月15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及产品销售框架合同》,智航新能源与锂想动力拟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推动双方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共同打造一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链,并且,合同约定锂想动力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至少向智航新能源采购10000万支三元锂离子ISR18650电芯。

锂想动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高风祥

3、注册资本:2007.378万元人民币

4、住所: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德源路111号

5、成立日期:2014-02-10

6、经营范围:锂电池系统领域内的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制造、电池销售及售后服务;电动车三电系统配套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锂想动力发生业务。

8、锂想动力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电池系统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自主知识产权的锂电池系统产业链、首创弹性连接专利技术、车载综合性能数据采集系统及地面综合仿真测试平台,为各领域提供锂电池系统解决方案,涵盖电动汽车动力锂电电源系统、储能锂电电源系统等领域。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锂想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一)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充分结合双方在电芯、PACK、市场、资本等领域的优势资源,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推动双方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共同打造一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链。

2、双方拟合作项目包含新能源车、储能等领域。

3、甲方承担电芯技术开发和生产交付,乙方主要负责PACK和市场推广事宜;双方深层多方式合作,在与主机厂合作中,双方共享资源,甲方负责提供电芯,乙方负责pack生产。甲方对乙方有关新车型定制产品开发项目,在电芯等方面予以技术支持。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业务的基础。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调变更。

5、协议为长期协议,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调,在满足协议要求前提下终止协议。

(二)产品销售框架合同主要内容

1、产品的代号、名称、供货量

2、双方根据国家政策调控、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确定合同的指导价格,并可以补充协议方式呈现。合作期间,甲方参照生产综合成本情况,向乙方提供最有市场竞争力的电芯价格。

3、乙方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至少向甲方采购10000万支(18650)电芯,甲方保证有相应供货能力,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下达采购订单。

4、实际供货量以乙方向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5、付款方式:以双方确认盖章的采购订单为主(传真件加盖公章后视为原件效力),乙方订单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总金额30%的货款,预付款到账后25天安排发货,货物到达乙方指定地点60天内支付总金额40%的货款,30%余款在货物达到乙方指定地点90天内付清,售后和质保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甲方负责提供金额16%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的结算依据以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甲乙双方确认的收款收据为准。

6、每月甲方财务出具对账单,乙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后回传给甲方。

7、由乙方代工提供给甲方的PACK产品,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确定价格,价款可在乙方所欠甲方的货款中扣减。

8、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履行其责任义务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额支付足额货款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按乙方订单要求投料生产后,乙方无故取消订单或擅自更改产品型号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损失数额双方根据订单生产情况协定。

9、此战略合作框架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框架合同到期前45天双方就续签购销框架合同事宜进行谈判并续签此框架合同。此战略合作框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要根据具体需求情况与甲方商谈并签署单个批次采购订单,具体事宜若与框架合同存在异议,以单个批次采购订单为准,但单个批次采购订单受本购销框架合同约束。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8年度,智航新能源受到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大幅下调、订单不饱和及资金紧张的影响,开工率不足且财务费用大幅增加,引致其收入大幅下降并出现亏损。截至2018年9月30日,智航新能源营业收入约人民币2.3亿元(未经审计),近期国内三元锂离子ISR18650电芯的市场价格约为8.2-8.8元/支(含税),本次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增强智航新能源在新能源产业方面的竞争力,如能按照合同预期执行,有利于智航新能源恢复开工率,将显著提升智航新能源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智航新能源与锂想动力签订的合同为战略合作协议及产品销售框架性合同,具体销售内容将以双方签订的正式销售合同为准,正式销售合同(或采购订单)的签订时间、金额、实际执行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及产品销售框架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0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取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07民初4034号】,裁定准许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二、裁定情况

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普陀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原告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以上裁定解除了原告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8起,涉及金额合计293,819.63万元。其中23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27,18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07民初4034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