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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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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汇票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剩余人民币9,677.08万元汇票尚未到期,公司已于近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锡”、“贵院”)追加诉讼请求,且已被无锡中院受理,与前述5000万汇票诉讼事项并案处理。经无锡中院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公司暂停支付9677.08万元汇票项下票款,公司对上述9677.08万元汇票作了财产保全。相关情况如下:

1、追加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被申请人: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万毅。

被申请人: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莫干山国家高新区(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负责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2、诉讼请求事项

对于贵院(2018)苏02民初字第473号侵权纠纷一案,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返还出票人为申请人的商业承兑汇票6张,票号分别为: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7372、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19093、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3889、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26373、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5794、210265904121320180130156336721;(2)判令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前述票据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申请人无需承担前述6张汇票的兑付义务。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份,被告一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经公司)通过被告金佩芹向申请人称,中经公司有合法的商业汇票融资渠道,可以帮助原告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合法融资。原告按照金佩芹的要求,向中经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6张,其中6张即本申请书所载。中经公司随即将本申请书所载6张票据背书转让给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麦鼎投资),但麦鼎投资并未支付任何对价。

申请人认为,中经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原告票据,麦鼎投资明知中经公司非法取得票据,仍以无对价方式接受背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苏02民初473号之二

《执行协助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汇票事项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