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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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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8 - 证券简称:益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9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2019年01月0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议案名称为《关于修改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3.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03月14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3.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03月13日-2019年03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3月14日上午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03月13日15:00至2019年03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空港路南益生路一号,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第一副董事长、总裁迟汉东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6.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168,499,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436%。

6.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168,021,1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8020%。

6.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77,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17%。

6.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918,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8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440,8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477,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17%。

7、公司董事迟汉东、巩新民、纪永梅、宫君秋,监事任升浩、曹学红、孙秀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68,420,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4%;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37%;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1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3%。

2、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68,420,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4%;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37%;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1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3%。

3、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68,44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65,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22%;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25%;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3%。

4、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8,473,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93,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10%;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68,41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8%;反对5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9,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16%;反对5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31%;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3%。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8,420,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4%;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37%;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46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1%;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37%;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1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3%。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曹积生先生作为关联人,其所持的公司股票,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8,368,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5%;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弃权73,3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88,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981%;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10%;弃权73,31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08%。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8,420,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4%;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0,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37%;反对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10%;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3%。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8,41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8%;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9,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16%;反对7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