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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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9-022

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融租”)近日就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洛斯公司”)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针对原诉讼请求进行相应更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变更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物产融租就与格洛斯公司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案号(2018)浙01民初342号。该事项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18月4日3日公告(详见第2018-015号公告)。为实现最大程度保护公司权利,物产融租撤销了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风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于2018年4月16日就与金盾风机签署的《回购合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租赁物回购责任,案号(2018)浙01民初894号。

近日,物产融租就上述2018年2月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号(2018)浙01民初342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同意物产融租递交的《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

二、本次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原诉讼请求:

1、判决格洛斯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206,437,405.03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0.00元。

3、判决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金盾风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属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属原告所有。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0.00元。

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请求变更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