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2019-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9-006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下属控股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钢业公司”)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详细公告如下:

一、大连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情况

(一)大船船务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情况

葫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斗综合厂(以下简称“北斗厂”或“债权人”)以大船船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大船船务公司破产。

经大连中院查明,大船船务公司欠付北斗厂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15,495,669.65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大船船务公司账面资产总计2,530,118,931.45元,负债总计2,344,891,558.61元。尽管大船船务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其账面资产主要体现为在建工程、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应收账款等,该等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且大船船务公司的现金资产严重不足,显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大连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大船船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船务公司的管理人。

(二)大船钢业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情况

根据大船船务公司管理人决定,大船船务公司以大船钢业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155,083,369.25元,资金严重不足,变现困难为由申请对大船钢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大连中院查明,大船钢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大船船务公司对大船钢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大船钢业公司的管理人。

二、被裁定破产清算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大船船务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2008年7月29日

注册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光海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成

注册资本: 100,800万元

经营范围:各类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修理、改装、拆解及拆解后废旧材料的加工、销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钢结构制造;自有吊运设备、设施租赁;自有场地、码头租赁;钢结构工程承包及施工(凭资质证经营)(外资比例低于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大船重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7%、15%、18%。其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大船钢业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钢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日期:2011年5月31日

注册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成

注册资本: 46,000万元

经营范围:各类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不含危险化学品船、具有放射性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船舶)的拆解及废旧材料(不含生产过程中收集的废油、废石棉、废制冷剂、废电子元器件、废绝缘材料、废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加工项目筹建(以上项目均为筹建期,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方出资比例小于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大船重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分别持股67%、15%、18%。其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三、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船钢业公司破产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务状况的影响

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船钢业公司主要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产品的修理、改装、拆解等业务,从业务规模来看,两家公司业务规模占公司业务规模的比重较小,大船船务公司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为4.7亿元,累计亏损金额6.33亿元;大船钢业公司近三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累计亏损金额4.22亿元。从业务结构来看,大船重工控股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亦从事有关船舶的修理、改装等业务,因此,本次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船钢业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小。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船钢业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能够终止该两家公司持续亏损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的负面影响。

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船钢业公司均系独立运作的中外合资企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大船船务公司的经营性债权净额约为人民币8.12亿元,对大船钢业公司的经营性债权净额约为人民币0.88亿元,该等普通债权存在因不能足额偿付而致部分损失的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对该部分债权计提相应坏账准备。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未对两家公司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两家公司亦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两家企业的股权损失及上述债权损失预计将全额计入公司2018年经营业绩,具体影响金额待两家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针对清算资产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后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大船船务公司、大船钢业公司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