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退市制度这一监管利器
□桂浩明
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在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严格、合理、高效的退市制度,是推动资本市场长治久安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必要的保障性措施,自然也是关系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以往,在核准制的背景下,A股市场对于那些持续亏损的企业,早就有强制退市的安排,但在实施了注册制以后,由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能够上市,这样因为企业亏损而将其退市,在逻辑上就出现了问题。因此就退市制度的设计来说,应该要有新的标准和判断维度,从而使得强制退市这一监管利器,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毕竟对于一些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很难避免在某个特定发展阶段出现经营利润为负的现象。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在研究把可持续经营能力作为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的指标,在这里对生产型企业来说重点就是看主营业务收入,而对科研型企业来说就是看研发投入。相信,随着标准的明确,那些丧失经营能力,靠外部输血才得以生存的僵尸企业,将很难在市场上立足。把这些企业从上市公司队伍中驱除,对证券市场是一种净化,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根本性的保护。
除了可持续经营能力这一维度外,股票流动性这一维度也值得高度重视。上市公司都具有公众公司的特点,应该在二级市场上保持必要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但体现在成交规模上,也表现在股东人数上,同时也与股价密切相关。今年以来,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的案例,占了强制退市中的很大一部分,充分显现出其威力。股价低于面值,反映的是广大投资者对企业不乐观的预期。既然不被看好,那么继续留在市场上就是一种资源错配,退市也就成为必然。与此同时,对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最低换手率的要求也很关键。特别是在实名制下,最低股东人数这一指标,反映的是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基本要素是否具备。适当提高这方面的指标要求,必然会令那些乏人问津的公司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不得不退市。从某种角度来说,它也会对股票交易中不时出现的“做庄”模式,形成相应的威慑作用。
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维度,就是依法合规方面的要求。基于市场实践的需要,现在已经有了对欺诈上市,以及对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强制退市的安排。其实,在这方面还可以参考“积分制”的方式。在一段时期内,公司以及高管人员因为违法违规受到交易所谴责达到一定数量的,能否也予以强制退市呢?当然,对这个问题还需要作多方面的认证与研究。过去,因为没有相应的措施,对这些治理结构不完善,不断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企业,只能任其在市场上逍遥,而现在终于到了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了。
上市公司的退市,不仅是让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退出,更重要的还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建立多维度的退市政策,就是要让退市真正做到常态化。一个成熟的退市制度的存在,其意义并不亚于一个良性的发行与上市制度。把住了“进”和“出”这两个端口,中国的证券市场就能更好地发展。
(作者系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