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为创业者试错预留退路
□蔡恩泽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此前,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提出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今年6月,深圳率先于推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一个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一个是民营经济大省,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可为诚信的创业者试错预留退路,为企业择机退出市场提供合法渠道。
长期以来,个人破产案是司法敏感地带,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遵循,既困扰着法院,同时也困扰着债务人。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诚信的创业者合理规避债务风险,有机会得到债务豁免,不用再砸锅卖铁还债,从而增强创业的勇气和耐力。
事实上,今年10月,全国已有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案件债务人是某破产企业股东,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认定该债务人为“诚信而不幸者”,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并且能保持一定水准的生活。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鼓励企业家创新精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这是债务、债权双方的核心关切。由于现实中民营企业融资借债通常是以法人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无形中削减了企业有限责任的保护作用。
在经济发展史上,企业有限责任和个破产制度的双轨运行,有助于鼓励企业家积极创新,并为其潜在利益与风险提供明确预期。在欧美发达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普及,给创业创新者提供试错的机会,这也是欧美国家创新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今,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已开始破冰之旅,有望在创业制度健全完善上努力追赶发达国家。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新形势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是实现民营企业内循环的一个润滑剂。有了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护身符”,创业者即便失败了,还有基本的生存条件重整河山,还能在原有的产业链、供应链中接续循环,东山再起,重新加入宏观市场的大循环中。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帮助债务人绝处逢生、继续创业创新,其前提条件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恶意逃废债。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创建的初衷。当然,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健全,财产登记制度也尚未普及,个人破产制度有可能成为“老赖”逃债的防空洞。因此,相关法规还有待在实践中继续完善。但是,不管怎么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大方向,构建鼓励企业家创新精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是毫无悬念的司法进步,不可阻挡。
(作者系财经媒体专栏作家,晶苏传媒首席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