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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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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1-038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1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同意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何静、李彩霞、喻立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3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2、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自2021年3月3日起45天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何静、李彩霞、喻立争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何静、李彩霞、喻立争共3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 1,29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账户号码:B883900957),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5月7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涉及的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注销日期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