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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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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15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1,710,5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678,955.12元,转增36,684,22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28,394,776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杨敏、杨阿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8 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8,394,776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0.6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2-8370557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047

债券代码:113536 债券简称:三星转债

转股代码:191536 转股简称:三星转股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星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三星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9.54元/股

● “三星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3.76元/股

● “三星转债”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2021年5月28日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发行了 191.56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19,156.50 万元,期限6年,并于2020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三星转债”,债券代码“113536”)。三星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19 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0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自2019年 12月6日至2025年5月30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9.75元/股。截至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三星转债”因实施利润分配事项,转股价格已由初始的19.75元/股调整至19.54 元/股。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 元(含税)。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公积金转增 4 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3)。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综上,三星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本次转股价格根据调整公式“P1=(P0-D)/(1+n)”计算,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9.54元/股,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28 元/股, n为转增股本率0.4,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13.76元/股。

根据上述约定,三星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9.54元/股调整为13.76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于2021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星转债”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27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1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