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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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21-036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2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的具体方案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1,502,953,685股(总股本1,512,666,229股,扣除库存股9,712,54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95,974,716.0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的实际总额,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准进行计算。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496,824股,总股本1,512,666,229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1,502,169,405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股本总额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502,169,405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02,169,405×0.33)÷1,512,666,229≈0.3277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77)÷(1+0)=前收盘价格-0.3277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永生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2-26736999、022-26735302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