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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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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21-036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金额:95,218,381.13元及利息、复利;

(2018)浙07民初18号案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商城贸易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持股比例35.8%),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商城贸易出资额为179万元(已全部实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城贸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城贸易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10,620,306.10元。本次诉讼进展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8),公司及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易”,商城贸易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现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35.8%的股份)因信用证纠纷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义乌分行”)起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8)。

金华中院以该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将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驳回起诉(根据“先刑后民”的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民事诉讼)。

2021年1月13日,金华中院已就该刑事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判,判决相关刑事被告人(均为自然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中行义乌分行返还违法所得115,951,764.75元,并向商城贸易退赔29,914,169.42元。

商城贸易在该刑事案件中为受害方之一,公司及商城贸易在该刑事案件中不承担相关责任,相关刑事判决对公司及商城贸易没有不利影响。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5月18日,中行义乌分行将涉案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2021年6月25日,信达资产就该信用证纠纷一事再次向金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主要内容如下:

二、信达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公司的答辩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一: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22日,中行义乌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质总字003号《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中行义乌分行与被告一之间自2009年1月20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协议,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因被告一违约而给中行义乌分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质权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中行义乌分行有权占有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中行义乌分行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了三份《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同意中行义乌分行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信用证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被告一将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者中行义乌分行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早者为准)前一个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中行义乌分行开立的帐号,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中行义乌分行亦有权主动借记被告一在中行义乌分行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如因被告一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中行义乌分行对外垫付应付款项,被告一应清偿上述款项;对人民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本合同属于中行义乌分行与被告一双方签署的编号为2009年质总字003号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项下的主合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由被告一提供保证金质押;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中行义乌分行有权要求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中行义乌分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损失;等等。

2017年2月21日,中行义乌分行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2717317000004的国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1,420万元。上述信用证于2017年8月23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金不足,中行义乌分行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以及被告一其他帐户内资金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48,496,241.45元,之后中行义乌分行又催收回部分款项,被告一尚欠中行义乌分行垫款12,450,626.55元。

2017年3月8,中行义乌分行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2717317000013的国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6,275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1,255万元。上述信用证于2017年9月6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资金不足,中行义乌分行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50,180,458.71元。

2017年3月22日,中行义乌分行依被告一申请开立了编号为LC2717317000019的国际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4,075万元,被告一缴纳保证金815万元。上述信用证于2017年9月20日到期,因被告一账户内备付资金不足,中行义乌分行在扣除保证金及利息后,实际为被告一垫款32,587,295.87元。

上述信用证项下,被告一至今尚欠中行义乌分行垫款合计为95,218,381.13元。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二向中行义乌分行出具《函》,确认对于被告一向中行义乌分行申请授信15,000万元用于转口贸易业务知晓并予以监管,并确认一旦发生风险事项,被告二会出面协调,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中行义乌分行认为其系基于被告二出具的《函》,才与被告一开展了上述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向中行义乌分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8年1月23日中行义乌分行向金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案号为(2018)浙07民初18号。金华中院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将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驳回起诉。2021年年初,金华中院已就该刑事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判。中行义乌分行支付了律师费150,000元。

2018年5与18日,中行义乌分行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证垫款人民币95,218,381.13元,并支付利息和复利(利息及复利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8年5月18日为14,029,254.69元,此后按相同标准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两被告承担(2018)浙07民初18号案中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公司答辩理由

作为被告之一,公司认为:公司向中行义乌分行出具的《函》无明确的承担担保责任或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公司也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中行义乌分行表明在商城贸易发生风险事项时由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及应诉工作,以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商城贸易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持股比例35.8%),不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商城贸易出资额为179万元(已全部实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城贸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城贸易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8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10,620,306.10元,具体情况详见《关于2018年度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公告》(临2019-031)。

本次诉讼进展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传票》

(二)《应诉通知书》

(三)《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