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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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1-3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国锭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42,503,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30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2,034,0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47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315,3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45,6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3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42,472,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股份的99.9871%;

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84,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21%;

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2.01选举虞亚凤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242,472,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84,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9%。

2.02选举金吉鸿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242,471,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8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