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45证券简称:中南文化 公告编号:2021-088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2859号、(2020)沪74民初2860号。
(2020)沪74民初2859号案件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一为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为陈少忠,被告四周满芬。
(2020)沪74民初2860号案件原告为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一为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为陈少忠,被告四为周满芬。
上述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号)。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2020)沪74民初2859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人民币150,000,000元;
(二)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 9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以人民币5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上述利息及逾期利息应扣减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27,000,000元);
(三)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 元;
(四)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少忠 、被告周满芬对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至(三)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7,616. 67元,由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少忠、被告周满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沪74民初2860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回购款人民币296,000,000元;
(二)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的利息,以及以人民币 19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9月14 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应扣减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17,034,082.19 元);
(三)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29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新利拓车用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五)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少忠、 被告周满芬对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至(四)项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8,822.92元,由被告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少忠、被告周满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其他说明
因上述案件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清偿该等债权所需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已由重整投资方、财务投资方承诺在重整计划草案所列中南文化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之外另行无偿赠与中南文化,确保中南文化不因清偿该等债权而受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澄邦企管”)已于2021年5月28日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汇入2.3 亿元保证金,并约定若镇江新利拓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司承担责任的,控股股东澄邦企管及财务投资方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按照《重整计划》予以清偿。若未能按时清偿的, 则公司可直接以该笔保证金清偿债权,保证公司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该笔保证金已经能够完全覆盖镇江新利拓案件中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损失。镇江新利拓违规担保事项不再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涉及的风险隐患已消除。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