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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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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1-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39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3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和(2021)粤01执异226号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执行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仲裁案件进展的具体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18年1-10月,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同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发生了21笔交易。其中7笔交易,申请人指,已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转移了货物所有权。被申请人以无法提取货物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申请人指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合同违约。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仲裁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兴发香港与被申请人广州浪奇关于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进行了裁决,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368,760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48,934.78美元并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368,760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人民币100,000元;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0元;

(5)本案仲裁费为104,563美元,由申请人承担41,825.2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2,737.80美元。

(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4、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选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一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兴发香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于9月撤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6日、8月18日、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054、2020-065)。

随后,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中止《裁决书》裁决。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裁决书》的执行;同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请求不予执行贸仲委(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裁决。具体内容及申请结果详见2020年10月15日、10月23日、11月11日、12月2日、1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2020-078、2020-089、2020-095、2020-099)。

2020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已将早前要求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冻结的补偿款72,612,339.86元划入法院账户,该笔款项对应公司与兴发香港之经销合同纠纷的执行金额。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2021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1执异930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关于不予执行贸仲委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2021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4300号],如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无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发放已划扣至法院代管账户的执行款至兴发香港。同时,公司前期提供的125万元担保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用于支付加倍部分利息及对应的执行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2021年6月,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4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6号]。

(1)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4号]的内容,公司请求:①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72,612,339.86元执行款项;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③退还广州浪奇提供的“中止执行”的担保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2)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6号]的内容,公司请求:①中止(2020)粤01执4300号案的执行程序;②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72,612,339.86元执行款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3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4号]。

(1)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3号]的内容,公司就(2021)粤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出异议请求:①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72,612,339.86元执行款项;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③退还广州浪奇提供的“中止执行”的担保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4号]的内容,公司就(2021)粤01执异226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出异议请求:①中止(2020)粤01执4300号案的执行程序;②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72,612,339.86元执行款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异22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其他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3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公司将在收到本次执行案件的结案通知书后,披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已划扣至法院代管账户的执行款的最终分配结果。公司已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7,403.07万元,上述金额通过营业外支出进行列支。如最终执行划款至兴发香港,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3号];

2、《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4号];

3、《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9民初3328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4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1)粤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1破28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广州浪奇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1、广州中院于2021年9月29日发布(2021)粤01破282-1号《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2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网络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2、公司于9月30日向广州中院和广州浪奇管理人提交了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广州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维护员工稳定。

二、风险提示

1、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广州中院受理了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9月30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如公司因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及第14.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