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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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2-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8 证券简称:中铁工业 编号:临2022-009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

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以下简称“《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和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更的具体情况

1.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解释15号对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列报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根据解释15号规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

2.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列示

《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对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列报进行了明确,要求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其中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应当在“合同资产”项目列示,不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其中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应当在“合同负债”项目列示,不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3.运输成本的列示

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发布了《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其中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更对公司的影响

1.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

根据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按照解释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要求编制,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已相应调整。根据汇总结果,经分析公司适用解释15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无影响,对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为:其他流动资产调减人民币36.70亿元、其他应收款调增人民币36.70亿元。详见下表:

2.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列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公司将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合同资产自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将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合同负债自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重分类至合同负债。根据汇总结果,经分析公司适用《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为: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调减2.51亿元、合同资产调增2.51亿元。详见下表:

3.运输成本的列示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公司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计入营业成本。同时,对于比较期间的财务影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汇总结果,经分析公司适用《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为:销售费用调减人民币1.14亿元、营业成本调增人民币1.14亿元。详见下表:

特此公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