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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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律锁定)上市流通公告

2022-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28 证券简称:常熟银行 公告编号:2022-043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律锁定)上市流通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752,184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律锁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60号)核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2,272,797股,并于2016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000,455,172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222,727,969股。

本行首发上市前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为三年,至2019年9月30日,三年锁定期已满,剩余限售股份系员工股东自律锁定股份。其中,本次上市流通9,752,184股,涉及796名股东,将于2022年9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行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行股本数量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发生变化。本行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发行了3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常熟转债”),截至2019年5月16日(赎回登记日),共2,984,469,000元“常熟转债”转换成本行股票,转股数为518,127,956股,本行总股本增加至2,740,855,925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首发上市前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三年;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五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本行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15%;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本行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50%。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核查后认为:

常熟银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常熟银行关于本次限售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中信证券对常熟银行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752,18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首发上市前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为三年,至2019年9月30日,三年锁定期已满,剩余限售股份系员工股东自律锁定股份,本次上市流通9,752,184股后,剩余自律锁定股份数量为97,510,828股。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律锁定)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1128 证券简称:常熟银行 公告编号:2022-04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

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688号文核准,本行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发行了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金余额599,890万元已于2022年9月21日汇入本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0047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0010122419999017155。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0010122419999017155。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本行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本行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本行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本行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本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7、本行根据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本行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本行可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