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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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2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540,18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6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63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8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0,18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5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7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8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4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124,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24,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92%;反对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发起人股东名称变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127,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27,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5%;反对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125,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反对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25,1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41%;反对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12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29,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4%;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宋雨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