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的有关内容,现将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3年3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根据《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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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够成功召开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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