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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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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23-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5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了自查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0名激励对象存在股票交易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论证、决策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人员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5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02,00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240%。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1,91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5%。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0%;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04%;反对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宁、石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143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2023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12 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滨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3年4月3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201,91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88,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4月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6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2,00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2 %。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 宁

石 薇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