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爱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3-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7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爱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99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64元/股

● “爱玛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2023年9月22日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发行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0,000万元,并于2023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爱玛转债”,债券代码“113666”。“爱玛转债”存续期限6年,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9年2月22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9年2月22日。

“爱玛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1.29元/股,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价格于2023年5月19日调整为39.9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爱玛科技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8元(含税)。在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21日,除息日为:2023年9月22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爱玛科技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在“爱玛转债”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公司本次因实施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对“爱玛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情况,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结合实施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P0=39.99元/股;D=0.348元/股;

P1=39.99-0.348≈39.64元/股

本次调整后的“爱玛转债”转股价格将由39.99元/股调整为39.6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9月22日起生效。

“爱玛转债”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1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3年9月22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6

转债代码:113666 转债简称:爱玛转债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4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9月7日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1,924,6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9,949,780.29元。

自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爱玛转债”发生转股,公司总股份由861,924,006股增加至861,924,656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约定,自本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张剑、长兴鼎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更名为长兴鼎爱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8元人民币;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8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132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132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32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48元人民币。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应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爱玛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1.29元/股。

根据上述规定,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及利润分配,“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61.29元/股调整为39.99元/股;鉴于公司本次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爱玛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39.99元/股调整为39.6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爱玛科技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爱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5959 6888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