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2日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3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3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40,581,7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66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36,414,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2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166,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166,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4,166,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3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会议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0,53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24,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76%;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24%;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6,43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05%;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9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20%;反对4,14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8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硕之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