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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0号)批准,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810.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05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宁波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泰芯微”)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上海调整为上海、宁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泰芯微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泰芯微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泰芯微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9051110008,截至2024年03月08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存单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艳燕、杨肖璇或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500万元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7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