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ST全筑 公告编号:临2024-034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4月1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装饰公司”)管理人转发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或“法院”)的(2023)沪03破20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装饰公司的重整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筑装饰公司持有81.50%股权,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全筑装饰公司持有剩余的18.50%股权。鉴于全筑装饰公司已资不抵债,现有出资人权益为负,根据《重整计划》,现有出资人权益将全部被调整,出资人将无偿让渡全筑装饰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根据《重整计划》设立的信托计划,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自2023年4月起,全筑装饰公司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筑装饰公司的债权总计约68,956.38万元。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全筑装饰公司已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约18,956.38万元,将按照全筑装饰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方式,通过部分现金(10万以下)+B类信托计划进行清偿;对全筑装饰公司确认的优先债权,将通过部分现金(10万以下)+A类信托计划进行清偿。全筑装饰公司做为主债务人,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债权金额约50,000.00万元,公司对该担保债权予以清偿部分,将依法实施求偿权。
●本次重整计划能否最终顺利执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对全筑装饰公司的债权存在不能全部清偿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子公司重整进展概述
2023年4月4日,全筑装饰公司收到三中院送达的(2023)沪03破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全筑装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沪03破20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告编号:临2023-056)。
2024年1月24日,全筑装饰公司向三中院申请重整,2024年1月31日,三中院作出裁定(2023)沪03破20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准许全筑装饰公司进行重整(公告编号:临2024-023)。
2024年3月29日,全筑装饰公司管理人向三中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已表决通过《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请求三中院批准重整计划。
2024年3月29日,全筑装饰公司管理人收到三中院送达的(2023)沪03破20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全筑装饰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三中院作出的(2023)沪03破20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全筑装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该草案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具有可行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1、三中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裁定,正式受理对全筑装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4月19日指定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全筑装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管理,其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筑装饰公司持有81.50%股权,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全筑装饰公司持有剩余的18.50%股权。鉴于全筑装饰公司已资不抵债,现有出资人权益为负,根据《重整计划》,现有出资人权益将全部被调整,出资人将无偿让渡全筑装饰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根据《重整计划》设立的信托计划,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据《重整计划》全筑装饰公司将设立信托计划,并依托信托计划保障全筑装饰公司全部资产用于偿债,全筑装饰公司通过展业经营恢复造血能力、逐步实现应收款回款,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通过获得相应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处置,全筑装饰公司依法所有的全部资产归属于信托计划;全筑装饰公司100%股权将无偿划转至信托计划,上述全筑装饰公司的100%股权对应的信托底层资产为除优先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及社保债权和根据本方案“小额债权处置方案”应清偿债权外的全筑装饰公司依法所有的全部资产。由信托公司代信托计划持有。信托公司将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类,根据司法裁定或管理人确认将信托计划受益权按照债权性质及金额比例分配给全体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依法已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通过获得A类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处置,在相应担保财产范围内实际获得优先受偿。依法已确认的普通债权将通过获得B类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处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筑装饰公司的债权总计约68,956.38万元。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全筑装饰公司已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约18,956.38万元,将按照全筑装饰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方式,通过部分现金(10万以下)+B类信托计划进行清偿;对全筑装饰公司确认的优先债权,将通过部分现金(10万以下)+A类信托计划进行清偿。全筑装饰公司做为主债务人,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债权金额约50,000.00万元,公司对该担保债权予以清偿部分,将依法实施求偿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筑装饰公司的往来款款项及连带担保事项应形成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约36,151.15万元。
四、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重整计划获得三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2个月。若全筑装饰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全筑装饰公司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全筑装饰公司破产。
2、本次重整计划能否最终顺利执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对全筑装饰公司的债权存在不能全部清偿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