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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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2024-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07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623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并要求公司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9号)。

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方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研究讨论,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年报问询函》需回复的部分问题涉及的数据量较大,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同时《年报问询函》相关内容需经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年审会计师的相关复核工作在进展中,因此公司及年审会计师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延期不超过10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回复《年报问询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07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为被执行人。

● 其他被执行人: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

● 涉案的金额: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0,543,74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用人民币167,944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6.11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8.48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8.24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帐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相关规定,若公司2024年度财务类、规范类的相关情形符合前述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8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解除。

● 因公司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 上海中能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中能质押股份数为200,000,000股,且已被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7)。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民初 26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披露的《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9),对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科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回购原告产业基金持有被告中科新材 10%的股权,向原告产业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 1 亿元;

(二)被告上海中能、中科新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科生物追偿;

(三)驳回原告产业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300元,由被告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负担538,749元,原告产业基金负担40,551元。原告产业基金增加诉请部分案件受理费30,450元,减半收取15,225元,由原告产业基金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已于2024年4月16日生效。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司2024年6月3日收到银川中院于2024年5月27日出具的(2024)宁01执50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现将银川中院文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2024)宁01执509号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能、中科新材、宁科生物与中科新材股权回购有关的纠纷一案,由法院作出的(2023)宁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责令被执行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543,749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3)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7,944元。

(二)《执行裁定书》(2024)宁01执509号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能、中科新材、宁科生物与中科新材股权回购有关的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宁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00,00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算),被执行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38,749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167,9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00,711,693元;

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报告财产令》(2024)宁01执509号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能、中科新材、宁科生物与中科新材股权回购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文书。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预重整及重整的风险

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6.11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8.48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8.24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帐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三)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相关规定,若公司2024年度财务类、规范类的相关情形符合前述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等相关规定,若公司2024年度财务类、规范类的相关情形符合前述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1. 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8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生产恢复方面,公司的生产恢复工作仍在进行,试产的产量较低,离完成真正意义的复工复产仍有相当差距。公司最终能否彻底完成复工复产,实现可持续的正常生产经营,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解除。

2. 因公司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六)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七)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风险

上海中能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中能质押股份数为200,000,000股,且已被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四、本次诉讼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六月五日

报备文件:

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宁01执509号;

2.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宁01执509号;

3.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4)宁01执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