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4-043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808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8,993,89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8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82,299,962.4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442,541.0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71,857,421.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31日到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4)第0100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2024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2024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人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8月15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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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签订主体
甲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㈡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65018080316688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太平路支行,截止2024年8月15日,专户余额为87,375.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设备升级改造及非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新增年处理100万台废旧家电处理能力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仓储物流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87,375.7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乙方、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京奇、漆宇飞可以随时到乙方经营单位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经营单位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经营单位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经营单位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经营单位应当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经营单位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