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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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12 证券简称:慧智微 公告编号:2024-028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丹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同意选举张丹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票0票。

特此公告。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12 证券简称:慧智微 公告编号:2024-026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889号S1栋9楼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李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斌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授权办理工商登记并修订、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2和议案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蔡金会、张梦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12 证券简称:慧智微 公告编号:2024-029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公司同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并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同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等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选举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阳先生、郭耀辉先生、江翰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洪昀先生、李斌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洪昀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晓磊女士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3名非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和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和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董事长选举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李阳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产生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具体如下:

选举李阳先生、郭耀辉先生、江翰博先生为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李阳先生为主任委员;

选举洪昀先生、李斌女士、朱晓磊女士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洪昀先生为主任委员;

选举李斌女士、洪昀先生、郭耀辉先生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李斌女士为主任委员;

选举洪昀先生、李斌女士、李阳先生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洪昀先生为主任委员。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洪昀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一)监事选举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丹女士、金玉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潘丽凤女士担任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和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和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监事会主席选举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监事会同意选举张丹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李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郭耀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徐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阳先生、郭耀辉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徐斌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已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其中,董事会秘书徐斌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四、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朱晓磊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朱晓磊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简历详见公司于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五、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82258480

电子邮箱:db@smartermicro.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2第八层

特此公告。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徐斌先生简历

徐斌,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拥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为上海市会计领军人才。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务BP;2007年12月至2020年1月,历任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高级财务总监;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担任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徐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4,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徐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512 证券简称:慧智微 公告编号:2024-027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该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该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晓磊女士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潘丽凤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上述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将分别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朱晓磊,女,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21年6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朱晓磊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朱晓磊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潘丽凤,女,1980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5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支持工程师,高级研发支持工程师,现任公司高级研发测试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潘丽凤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潘丽凤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