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4-053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花园大道568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313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李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523人,代表股份464,418,7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9.43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60,194,463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9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1人,代表股份4,224,30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9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21人,代表股份4,224,30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4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3,492,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5%;反对6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弃权2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9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97%;反对6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44%;弃权2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3,462,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0%;反对6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弃权2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26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572%;反对6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288%;弃权2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4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朱文韬律师和韩亚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