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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9-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实施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8月23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故本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04,675,3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4,661,818.14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0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0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6664353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