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4-079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已做出判决或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本次涉及163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金额合计18,273,375.26元(不包含案件受理费);准许1名投资者王慧撤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之一】和《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根据《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1名投资者王慧的诉讼案件做出一审裁定,对涉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概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和2024年6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和《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针对王慧起诉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诉。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针对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起诉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者经济损失共计18,273,375.26元;
2、驳回原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40元,由蓝丰生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之一;
2、《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