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6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3,811,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8.89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87,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2.8501%。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8,786,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7.77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25,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1.1156%。
现场会议由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250,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1%;反对1,97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1%;弃权585,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826,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81%;反对1,9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5%;弃权585,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321,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6%;反对1,9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8%;弃权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897,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34%;反对1,9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01%;弃权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海涛、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