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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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年10月29日,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回购注销杨波先生、李斌先生等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7,5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自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有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杨波先生、李斌先生等2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首次授予的核心管理人员杨波先生、李斌先生等2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7,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首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08,75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3182339),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杨波先生、李斌先生等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12月26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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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已于2024年10月29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