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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易购 公告编号:2024-079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20,600,86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0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67,603,50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52,997,36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74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2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51,739,00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1.00《关于为参股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张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提案2.00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为参股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票3,681,037,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反对票14,594,2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弃权票92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36,238,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3%;反对票14,594,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0%;弃权票9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

提案2:《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择机处置部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议案》

赞成票5,708,645,4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票11,047,3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90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39,805,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5%;反对票11,047,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9%;弃权票90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