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易购 公告编号:2025-074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51,138,90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26,19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46,112,70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8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60,994,78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4,142,139,8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658,6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1,34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99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5%;反对票7,658,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3%;弃权票1,3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
提案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2,588,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票7,215,2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票1,33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2,44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2%;反对票7,215,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6%;弃权票1,3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
提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的议案》
赞成票4,138,192,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票11,423,5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票1,52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8,04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4%;反对票11,423,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8%;弃权票1,5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
提案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2月)〉的议案》
赞成票4,138,087,1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票11,52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票1,5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7,943,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0%;反对票11,529,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2%;弃权票1,5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
提案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4年10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2,058,2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543,4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1,53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914,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2%;反对票7,543,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9%;弃权票1,5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
提案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4年10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1,892,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672,8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1,57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74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6%;反对票7,672,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4%;弃权票1,5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
提案7:《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14年10月)〉的议案》
赞成票4,141,842,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反对票7,818,9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票1,47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1,698,3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44%;反对票7,818,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0%;弃权票1,47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
提案8:《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票4,135,180,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反对票14,544,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弃权票1,4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45,036,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9%;反对票14,544,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7%;弃权票1,4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
提案9:《关于苏宁国际子公司Carrefour China Holdings N.V.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赞成票4,143,113,5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反对票6,746,7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弃权票1,27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2,969,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3%;反对票6,746,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9%;弃权票1,27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
提案10:《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赞成票4,142,652,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反对票7,543,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票94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2,507,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5%;反对票7,543,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9%;弃权票9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