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6-02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展波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95人,代表股份282,743,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2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253,61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48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7人,代表股份29,130,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487人,代表股份66,267,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9,854,6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4%;反对2,804,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9%;弃权83,9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4,835,4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32%;反对2,821,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9%;弃权5,086,1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9%。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4,829,1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0%;反对2,828,0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弃权5,085,9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8%。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4,593,5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77%;反对3,069,1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5%;弃权5,080,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118,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20%;反对3,069,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15%;弃权5,080,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6%。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纪翌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王春祥先生、蔡亮先生、陈华峰先生、田永鑫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共计216,475,39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8,066,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8%;反对3,095,7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16%;弃权5,105,6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066,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8%;反对3,095,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16%;弃权5,105,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46%。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4,541,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93%;反对3,100,5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6%;弃权5,100,9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066,2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236%;反对3,100,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9%;弃权5,100,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75%。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4,756,1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52%;反对2,862,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6%;弃权5,124,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丽萍女士、纪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共计193,889,698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919,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09%;反对2,838,3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4%;弃权5,095,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333,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77%;反对2,838,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2%;弃权5,095,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2%。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丽萍女士、纪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共计193,889,698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9,711,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10%;反对4,093,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74%;弃权5,048,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125,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043%;反对4,093,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77%;弃权5,04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联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纪翌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纪德法先生、刘丽萍女士,关联股东王春祥先生、蔡亮先生、陈华峰先生、田永鑫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共计216,475,39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8,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68%;反对2,943,6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1%;弃权5,116,6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8,207,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368%;反对2,94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1%;弃权5,116,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12%。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72,695,1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62%;反对4,940,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3%;弃权5,107,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科峰、王家龙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