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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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110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货款合计1,693.37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涉案货款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金。鉴于公司部分案件尚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5日分别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2、033),披露了公司就原项目经理黄晟非法截留货款事件中所涉及的对相关客户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共6家单位存在的过错及非法减免公司货款等事项提起了诉讼,要求上述6家单位支付剩余货款合计为1,693.37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2016年4月16日、2016年6月29日、2016年8月24日、2016年11月2日发布了编号为临2015-046号、临2016-040号、临2016-054号、临2016-072号、临2016-092号《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诉讼二审判决结果公告》,披露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具体诉讼阶段如下表:

二、最新进展情况

(一)近日,根据公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6-072号>),公司已申请执行并已收到法院予以支持的全部款项。

(二)近日,公司收到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03,963.8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2016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鲁03民终3199号、(2016)鲁03民终3299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判决或裁定结果如下:

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6元,由上诉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199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29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针对最新进展的后续安排

针对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排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对该案件进行再审。针对(2016)鲁03民终3199号、(2016)鲁03民3229终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将申请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上述诉讼涉案货款计提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金。鉴于公司部分案件尚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2、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书》;

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199号《民事裁定书》;

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22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