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国民待遇之后……
⊙陆志明
酝酿已久的外资“超国民待遇”正常化正渐行渐近。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自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外资在中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终于走到了终结的一天,无疑这与中国改革开放30余年来的宏观经济发展背景息息相关。与韩、日等其他曾经历类似过程的国家一样,我国对外资的态度,从最初的优惠政策,到针对特殊行业采取超国民待遇吸引,逐步转向了针对外资实施内外一致的税收管理制度。当然,针对特定优先发展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优惠措施,未来也将实施内外一致的管理体制。
终结外资在华超国民待遇,之前也曾遭遇不少经济就业论者的阻挠。他们的观点可以简化为:外资企业提供就业和经济增长,取消外资优惠政策可能会导致外资迁移,给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就业带来困难。但是上述论点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引入外资战略目标,即培育本国经济的对外资的替代能力。正如相关分析人士所担忧的那样,外资都是逐利的,一旦经营环境发生较大的冲击,那么外资迁移将会对中国经济产生致命的打击。
一旦国内的产业发展到逐渐能够基本替代外资的程度,或者说在华外资并不能给中国经济增长提供不可替代作用的时期,那么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就显得不是那么必要了。当然,需要厘清的是,本国产业不可能完全取代外国产业。这是因为为了保护自身的技术壁垒,外资核心研发技术肯定是在本国完成。这是任何优惠措施都无法取得的,因而无须为了获取核心技术而延长优惠措施。
至于上述反对人士的观点,需要指出的是,外资是否迁移,考虑的是综合经营成本,取消超国民待遇仅仅是增加的成本之一。而外资在中国削减成本的主要方式是廉价劳动力,并且中国腹地深广,只要交通运输足够便利,内地廉价劳动力加上广阔市场潜力,外资留在中国的吸引力依然充足。并且从中国本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来看,中西部广大区域仍有待开发,公众收入消费能力有待提升,外资本土化也需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从国内利用外资的角度出发,即便内资有能力取代目前在华的外资,留有相当部分外资力量仍属必要。因为外资相当部分的核心技术研发力量并不在国内,相对内资的技术优势依然突出,引入内外资合作,应能更利于内资学习吸收先进技术,如中国高铁技术的提升与创新便是突出的例子。
此外,即便是在技术水平对等和内外资实施相同政策管理体系的情况下,保持适当的外资比例也是必要的。许多行业的自然垄断会形成相对少数行业寡头,在完全内资掌控的情况下,这些寡头很容易形成利益价格联盟来控制市场,对国内相应行业的发展不利。如果引入一定比例的外资,并且实施内外资一致的管理措施,那么原有垄断联合体系就会被打破,新的市场主体将会带来新的技术革新方向和市场竞争活力,从而为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福利水平做出贡献。
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还仅仅只是政策变革的起点。如何利用外资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消费与福利水平,才是将来政策发展的主导方向。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原本中低端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的外资将会逐步被内资取代;利用中国廉价环境成本攫取资源的外资将会逐步被征收较高的环境资源税收;仅有技术领先、具备本土化责任意识、能提升本土公众消费福利能力的外资最终笑傲江湖。 (作者系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