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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7次分红的预告
    2010-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永利债券”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7次分红,现将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至2010年12月14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27元,可供分配利润为395,716.42元;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40元,可供分配利润为490,877.06元。

      以2010年12月14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拟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15元,拟向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27元。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2月24日

      2、红利发放日:2010年12月27日

      3、分红公告日:2010年12月27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2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其红利按2010年12月2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2月2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2月2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相关税收和费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则默认为现金分红。

      4、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最低现金红利发放限额1.00元(不含1.00元)时,注册登记机构则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变更当前的分红方式,亦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2月24日)最后一次选择且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七、咨询方式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hfund.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

      3、本基金代销机构: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山西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齐鲁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上海证券、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西南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国元证券、广发华褔证券、爱建证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3次分红的预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第3次分红,现将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至2010年12月1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223元,可供分配利润为12,133,008.04元。

      以2010年12月14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拟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45元。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2月24日

      2、红利发放日:2010年12月27日

      3、分红公告日:2010年12月27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2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其红利按2010年12月24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2月2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2月2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相关税收和费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发放日,注册登记人不接受投资者基金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红利再投资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未选择分红方式的,则默认为现金分红。

      4、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最低现金红利发放限额50.00元(不含50.00元)时,注册登记机构则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变更当前的分红方式,亦可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2月24日)最后一次选择且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

      七、咨询方式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

      3、本基金代销机构: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中航证券、华泰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渤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山西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上海证券、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天相投资顾问、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西南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国元证券、广发华褔证券、爱建证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