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记者 王璐 ○编辑 阮奇
记者昨日从上交所获悉,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该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客户交易将更加便利。
据了解,自2006年《试点实施细则》颁布以来,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历经一年半的实践检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新的《实施细则》新增条款2条,修订条款13条,主要涉及标的证券、优先还款、保证金比例与折算率、维持担保比例等内容。
例如,《试点实施细则》有关标的股票 “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的标准较为单一,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环境。上交所最终采用“过去三个月没有出现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情况”作为标的股票流动性指标。
此外,本次修订增加有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并对有关风险控制措施作出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进行ETF申购赎回等;同时,参照股票融资融券规模控制机制,建立对ETF融资融券规模控制指标。
经过本次修订,客户的业务操作将更为便利。按照《试点实施细则》规定,在客户仍有负债的情况下,卖出非标的证券担保物的资金也需用于还款,可能导致融资合约被动提前了结。本次修订明确了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才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又如,《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根据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取消保证金比例与折算率相匹配的强制规定,由会员根据自身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实施方案。另外,修订维持担保比例计算方式,允许会员与客户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核算信用证券账户内特殊证券的市值。
针对个别业务操作细节,本次修订也予以明确。一是,细化有关融资、融券期限的表述,明确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二是,补充强调了客户未表示意见时,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的规定,以防止可能出现的“买票”问题;三是,明确了市价委托方式不适用融券卖出交易,以防止利用市价委托规避融券卖出提价限制;四是,明确了被实行特别处理、暂停上市的A股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