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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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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6-040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16年5月12日以直接送达或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表决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中午12点。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九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九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号)。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纸业 公告编号:2016-041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5月13日,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股,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1,945,3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7,000,000元后,余额为1,928,300,000元。上述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210531号《验资报告》。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云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其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公司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其及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三、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满足宁夏云创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该次会议决议,宁夏云创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其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计划于2016年5月20日前向该账户转入募集资金20,000万元,剩余募集资金仍存放于原有账户。

四、与光大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宁夏云创已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4520188000014104,截止 2016年5月10日,该专户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0万元。宁夏云创计划于2016年5月20日前转入募集资金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公司和光大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光大银行按月(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光大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光大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宁夏云创及光大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光大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光大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