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6-03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至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季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2,458,1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9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92,378,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09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092%。
5、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09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092%。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092%。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913%;弃权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09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长重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78,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995%;反对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陈桂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